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筑起法治保障!新修订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5月1日起施行

2024-03-28 09:07:48 发布  来源:大众报业·农村大众客户端

3月27日晚,记者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已于2024年3月27日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将于2024年5月1日期施行。条例紧扣科技创新这一主线,多措并举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田丙昆表示,条例的修订,对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行为,完善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体制,加快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新闻发布会现场。

条例共11章66条。条例体例结构有鲜明的山东特色,主要思路是遵循科技创新规律进行章节安排和制度设计,围绕我省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争当国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排头兵的部署安排,解决科技进步三大关键要素——企业创新主体、科研开发机构、科技人才(第三至五章)——方面的制度瓶颈问题,并进一步主动融入国家战略布局(第六章),健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体制机制,突出山东科技基础条件和各方面支持措施(第七章、第八章),同时提高监督管理水平(第九章),明确法律责任(第十章),全面促进我省科技进步。相比上位法和外省条例,条例在章节上进行了优化,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整合为一章,将区域创新与国际合作进行了合并,并针对我省科技创新薄弱环节,新增了“科技基础条件和服务能力建设”一章,这样一方面对我省科技进步工作进行了系统规定,同时突出了地方特色,解决了一些体制机制方面的瓶颈问题。

条例紧扣科技创新这一主线,多措并举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条例从以下几个层次进行了规定:一是开宗明义,在立法目的中突出科技进步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的主导作用,规定“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作用”的内容(第1条),并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坚持科技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坚持科技自立自强,坚持“四个面向”,实施科教强鲁、人才兴鲁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等基本原则(第3条);二是明确政府职责,推动部署落地落实。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发展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创新起主导作用的新质生产力,推动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第4条);三是落实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升级要求,结合我省发展实际,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聚焦深化新旧动能转换、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工业化数字化深度融合、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部署,以科技创新为引领,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第15条);四是聚焦将科技创新成果应用到具体产业和产业链上的要求,规定围绕“十强产业”以及生态环保等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推动原创性、颠覆性技术突破等(第15条)。

条例突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完善相关制度保障。一是强化企业是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明确规定企业应当顺应科技发展趋势,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制定本企业的科技创新计划,加大科技创新投入等(第20条);二是指明产学研融合重点路径,鼓励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建设创新联合体和研究开发平台,联合开展产业共性技术攻关(第22条);三是开展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完善覆盖科技型企业成长的全周期服务,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的扶持力度,并针对企业科技研发规定了优惠政策(第21、23、24条)。

条例以推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为切入点,进一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动力和质效。一是明确对科技人员的激励机制,规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应当建立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改革,提升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活力和实施效益(第17条);二是扩大创新主体自主权,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对本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实行单列管理,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第17条);三是推动技术市场发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优秀科技成果征集、发布,鼓励各类科技成果特别是财政性资金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进入技术市场交易等(第18条)。

条例优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布局。一是明确科研机构布局应当围绕区域发展需求和特色优势,构建结构合理、定位准确、机制灵活的科研机构体系(第25条);二是重视实验室体系的建设和发展,规定省和有条件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争取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重大基础研究平台在本省布局,并在土地、人才、资金、项目等方面提供保障(第26条);三是提出支持发展新型研究开发机构,赋予新型研究开发机构与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同等待遇以及支持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等(第27、29条)。

条例坚持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加强科技人员队伍体系建设。一是强化战略人才力量建设,完善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等创新人才和团队的遴选支持等工作机制,加大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力度(第31、32、33条);二是产业发展与人才引育一体布局,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和重点领域发展需求,统筹做好相关人才的培养、开发,引导用人单位精准引进科学技术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第30条);三是对青年科技人才等的发展给予了多方扶持,推动我省科技人才储备和发展(第34、35、36条)。

条例深化区域及国际交流合作,打造科创高地。一是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科技进步特色区域建设为依托,推动区域科技创新(第37、38、39条);二是加强区域科技创新合作,深入推进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的区域科技合作,促进沿黄省份科技创新合作和融合发展(第40条);三是完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机制,加大科技计划对外开放合作(第41、42、43条)。

条例鼓励加强对科技创新的支持,构建财政投入、企业投资、金融融资协同联动的科技投入体系。一是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投入,强化财政投入带动作用,规定建立完善稳定支持基础研究的财政投入机制,带动基础研究经费在本省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中的比例逐步提高(第10条);二是明确政府、商业银行以及保险机构有关融资支持措施,强化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支持(第52、53条);三是拓宽科技型企业资本市场融资渠道,支持引导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等(第54条)。

条例提升科技进步保障水平和监督管理能力。依据国家最新政策精神,完善保障和监管措施。一是规定本级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第49条);二是完善政府采购政策,鼓励开放科技创新应用场景,促进创新成果推广应用(第51条);三是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等(第55、56、61条)。

“《条例》的修订,为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的战略地位,促进科技创新体系效能整体提升,加快科技创新步伐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于洪文说。

大众报业·农村大众记者 刘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