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标颁布,肥料检出植调剂按假农药处理
2019-07-23 17:04:34 发布 来源:农财网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多项植保农资类国家标准,其中GB/T37500-2019《肥料中植物生长调节剂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标准的发布,让监管在肥料里添加植物生长调节剂的违法行为有了技术支撑。
该标准适用于水溶性肥料、复合肥料、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等肥料中复硝酚钠、2.4-D、脱落酸、萘乙酸、氯吡脲、烯效唑、吲哚-3-乙酸、吲哚丁酸等植物生长调节剂含量的测定。
标准中各目标物的方法检出限和定量限分别为:复硝酚钠3毫克/公斤和10毫克/公斤;2.4-D5毫克/公斤和10毫克/公斤;脱落酸、萘乙酸、氯吡脲、烯效唑3毫克/公斤和10毫克/公斤;吲哚-3-乙酸、吲哚丁酸5毫克/公斤和10毫克/公斤。
如何理解?以复硝酚钠为例,当肥料中添加复硝酚钠3毫克/公斤以上时,就可以通过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出来;当肥料中添加复硝酚钠10毫克/公斤以上时,可以通过该方法测出具体的复硝酚钠含量。
据了解,目前市场上存在不少添加植物生长调节剂的肥料,扰乱市场秩序,为害农作物安全。
植物生长调节剂是一类与植物激素具有相似生理和生物学效应的物质。现已发现具有调控植物生长和发育功能化合物有胺鲜酯(DA-6)、氯吡脲、复硝酚钠、赤霉素、乙烯利、芸苔素内酯和多效唑等。
植物生长调节剂属于农药,使用时需按照登记批准标签上标明的使用剂量、时期和方法。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对人体健康一般不会产生为害。但如果使用上出现不规范,可能会使作物过快增长,或者使生长受到抑制,甚至死亡。对农产品的品质会有一定影响,并且对人体健康产生为害。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只要肥料里面添加了农药,该产品就属于农药,应该按照农药进行登记、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管。未办理农药登记证的,即属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或者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确定为假农药。
对生产和经营假农药,《农药管理条例》也有明确规定,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链接:
2018年7月,郴州市农委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在资兴市泰宝农资经营部抽取了标签上显示肥料登记证号为农肥(2015)准字4631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为20171208,规格为200mL/瓶,由泉农(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控股公司(河南东信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泉农靓优矿物质全营养水溶性肥料,经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授权站检验,检出含有0.2%的农药成分“胺鲜酯”。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和第四十四条,上述行为属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构成经营假农药行为。最终,郴州市农委农业行政执法支队依法没收了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农药57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1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5161元。
(农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