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薄膜管理有啥意见你快提!农业农村部起草《农用薄膜管理办法(试行)》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9-12-27 19:18:30 发布  来源: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

近日,为建立健全农用薄膜管理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起草了《农用薄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时间为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1月6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农用薄膜污染防治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用薄膜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明确了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农用薄膜监督管理中的相应职责。

生产者应当执行农用薄膜相关标准,在产品上添加企业标识,对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和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在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的内容进行区分,建立农用薄膜出厂销售记录。薄膜销售者应当依法查验农用薄膜产品的包装、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不得采购和销售未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农用薄膜,不得将非农用薄膜销售给农用薄膜使用者,建立销售台账。使用者应当按照产品标签标注的期限使用农用薄膜,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使用者应当依法建立农用薄膜使用记录。同时,对生产、销售和使用记录的内容和保存期限作出规定。

为鼓励技术创新,提高农用薄膜的利用水平,推进绿色发展,鼓励研发、推广农用薄膜回收技术与机械,开展废旧农用薄膜再利用。支持废旧农用薄膜再利用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用地、用电、用水、信贷、税收等优惠政策,扶持从事废旧农用薄膜再利用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企业。地方政府建立农用薄膜回收激励政策。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农用薄膜残留监测制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定期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农用薄膜残留监测。农用薄膜市场监管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农用薄膜市场监督检查。明确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农用薄膜,以及未及时回收农用薄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