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肥料农药的生产、销售者将纳入土壤污染责任人!
2019-09-26 14:30:27 发布 来源:南方农村报
9月17日,生态环境部公布《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各方征求意见和建议,困扰各方多时的“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有了新规定。
违法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的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造成土壤污染将纳入土壤污染责任人,需按规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控和修复。因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的个体农户无须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规定:“污染土壤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但由于土壤污染具有滞后性、累积性的特点,常常存在发现污染时已经找不到责任人,无法认定责任人的情况。在农业种植中这种情况尤为明显,如外地业主承包某地块若干年,承包到期后发现污染时早已人去楼空。
土壤污染责任人如何界定?
为进一步规范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的认定,生态环境部研究起草了《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并于9月17日公布,该《办法》将于2020年7月1日实施。
对于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存在争议的情况,《办法》中指出需要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或者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出现周边有明显污染源排放的、倾倒、堆存、填埋有毒有害物质或固体废物的、投加不合格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情形,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草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启动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可以判定污染行为与土壤污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在农用地土壤中检测出特征污染物,且含量超出国家、地方、行业标准限制,或者超出对照区含量;(二)土壤污染责任人的存在会向农用地土壤排放或者添加该污染物;(三)受污染农用地土壤可以排除其他相同或相似污染源的影响;(四)受污染农用地土壤可以排除非正常因素的影响,如高背景值、气候变化、病虫害、自然灾害等。
而当不存在或无法认定因果关系、因逃逸、信息不全等原因无法核实责任人具体身份、因涉及土壤污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灭失,导致证据不足的情形时,可以提出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意见。
新规影响哪些人?
《办法》规定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主要适用于耕地、园地、林地、草地。
在认定中,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受污染农用地区域及周边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和有关行政处罚情况等相关信息和资料;农药、化肥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提供该农业投入品的生产、销售记录等信息和资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提供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记录等信息和资料。 本办法所称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是指:
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需要依法承担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的生产经营者;
违法使用不合格的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需要依法承担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1979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生效后,排放、倾倒、堆存、填埋、泄漏、遗撒、渗漏、流失、扬散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需要依法承担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值得一提的是,考虑到个体农户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的,不属于当前的突出问题;且多数情况下,由个体农户承担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责任,不具有经济技术可行性。《办法》中未将因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的个体农户纳入责任人认定范畴。但如个体农户因其他行为(如在农用地堆放危险废物等)造成土壤污染的,应当纳入责任人认定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