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契税税率确定为3%,9月1日起施行

2021-05-27 16:54:51 发布  来源:山东商报

5月27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明确全省契税税率统一为3%。《决定》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介绍,2020年8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契税法给地方三项授权:一是对契税的税率,地方可以在3%-5%的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二是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住房的权属转移,可以在3%-5%的税率幅度内确定差别税率;三是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或者住房因不可抗力灭失,对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纳税人,可以确定免征或者减征办法。“上述授权事项,须由省人民政府提出,报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决定》坚持总体平移、减轻税负、立足长远的原则,对契税法授权地方确定的事项作出了规定。”

石晓表示,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契税,并授权各省在3%-5%的税率幅度内确定本省的具体税率。1998年6月,省政府出台《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明确我省契税税率为3%;2014年,省政府将全省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税率统一上调至4%,其他应税行为税率仍为3%。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税负,《决定》明确全省契税税率统一为3%。同时,鉴于我省对住房权属转移长期执行3%的最低税率,且当前住房交易市场总体稳定,为避免增加居民税收负担,没有对住房权属转移设置差别化税率。

对于纳税人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决定》按照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两种情形分别作出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土地、房屋,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选择产权调换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且不交纳产权调换差价的,免征契税;交纳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鉴于不可抗力灭失住房是对纳税人造成的资产净损失,本着有利于纳税人、便于地方赈灾工作的原则,《决定》明确“纳税人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山东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袁培全说,契税是重要的地方税种之一,自1997年开征契税以来,不仅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必要财力保障,而且对维护区域经济运行、调节土地供应、稳定房地产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此次契税地方立法,下调土地出让环节的契税税率,静态测算,可为市场主体释放政策红利约68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