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产融合的受益者不仅有“老板”,更要有“老乡”

2018-06-25 09:53:57 发布  来源:农村大众报

近期,农业农村部先后印发了4个通知,大力实施农产品加工业提升行动、乡村就业创业促进行动、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升级行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行动。这四大行动是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重要举措。

目前,我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态势良好,农村创业创新活力迸发,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大量兴起。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已达8万多家,大中型企业比例达到16%,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企业近2万家。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蓬勃发展,2017年接待游客超过28亿人次,收入超过7400亿元。

产业融合发展有效延伸了农业产业链,为乡村振兴注入了新动能。但是,也应该注意到,在产业融合的过程中,还有一些问题不容忽视,比如农民难以分享加工和流通环节的增值收益,甚至连生产环节的收益也不能完全得到保证。

多年来,我国努力探索完善农业产业发展新模式,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但效果并不令人满意。一些工商资本进入农业,代替了农民而不是带动农民。从利益分享来看,一些新型经营主体更多地关心经营效益,不够注重带动农民发展,使得小农户难以有效分享农业现代化的成果。

农业农村部部长韩长赋在其署名文章中就曾表示,“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应当鼓励资本下乡,但一些地方‘资本下乡却代替了老乡,没有带动老乡’,‘农家乐光让老板乐了,没有让农民乐’;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老板圈地盖房、坐地收钱,‘富了老板,亏了老乡’的现象。”

产业融合的要义是让农民能够分享二三产业增值的收益,为农民增收打开新渠道。然而,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出于招商引资的目的,把工商资本奉为三产融合的“座上宾”,一味地为其提供资金和政策等方面的支持,而其对农民的带动作用却少有关注。

那么,如何让农民更多地分享农业产业链延伸融合的增值收益?

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是重点。企业要与农户建立更加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确保农户能持续稳定增收。比如,引导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通过双向入股方式实现利益联结,鼓励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和普通农户以土地、劳务、资金等入股企业,支持企业以资金、技术、品牌等入股专业合作社。达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目的,从而实现利益风险共担,摆脱农民只是龙头企业原材料的市场供给者的身份。

政府要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不能“缺位”“错位”。在三产融合过程中,各种纠纷和矛盾在所难免,政府有义务和责任对矛盾进行调处,但前提是必须“一碗水端平”,保持地位中立,并依法行政。不要像一些地方,政府个别官员与公司打得火热,“一边倒”地给企业“保驾护航”。

此外,政府还要扮演好规则制定者的角色,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政府可以对主营业务脱离农业、带动能力明显不足,甚至欺农坑农的企业,取消其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的资格,甚至给予处罚。

总之,产业融合要坚持“基在农业、惠在农村、利在农民”原则,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完善利益链,让产业链增值的受益者不仅有“老板”,更要有“老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