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离非法集资,这些都是你应该知道的!

2019-05-31 15:13:49 发布  来源:农村大众报

近年来,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投资理财意识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人不单纯把钱放到银行储蓄,而是拿出来投资,希望“以钱生钱”,增加家庭财富,这就为非法集资滋生蔓延提供了空间。

非法集资行为的四个构成条件

何为非法集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它们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相关专家表示,非法集资活动以高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有极强的欺骗性,容易蔓延,涉及面广,危害极大。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骗取群众资金后,往往大肆挥霍或迅速转移、隐匿,使受害者损失惨重,严重破坏金融秩序,危害社会稳定,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其实,非法集资离我们的生活并不遥远,稍有不慎,就可能陷入非法集资的泥潭,普通人该如何防范非法集资呢?从法律上讲,判断是否构成非法集资行为,需要具备四个构成条件。

一是非法性,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的行为。比如社会上形形色色的投资公司、财富管理公司、电子商务公司等等,它们虽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在税务部门登记纳税,各类设立手续都合法合规,但是没有金融牌照,也就不能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否则就是非法。

二是公开性,即指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行为。比如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行为;以口口相传、熟人推介等形式主动扩散信息或者放任信息扩散的行为等都属于公开宣传。

三是利诱性,即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利息或者给付回报。这里还要提醒一下广大读者朋友,不一定承诺到钱的才是非法集资,有的承诺给付实物,比如说购物返本,你买到的东西可能就是所谓的“利息”。

四是社会性,即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比如说仅仅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集资并不构成非法集资,但是这些亲友和单位内部人员又向外宣传扩散了集资信息,造成了更多不特定的人参与到集资中来,那就构成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要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

涉农非法集资的高发领域

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有不法分子通过办“合作社”、搞“共享农业”、推出APP引诱会员认购果树菜地家畜等产品获取收益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后跑路,诱骗不少农民上当。

据了解,该类犯罪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打着合作金融旗号,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无实质性生产经营关系的人员吸收为合作社成员。二是公开设立银行式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出具“存折”“存单”,欺骗误导农村群众。三是雇用农村地区原银行机构业务“代办员”,将农民拟存入银行的资金吸收入虚构的“专业合作社”,或者以原银行机构业务“代办员”身份实施非法集资。四是案件集资参与人单笔投入案值普遍不高,但参与人数较多且风险承受能力弱,区域相对集中,易引发涉稳风险。

在某生姜专业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彭某某控制的合作社从成立之初便脱离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高息为诱饵,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通过发展代办员,以宣传单或者代办员口头宣传的方式,公开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以年息5.13%吸纳存款再以1.2%的月息放贷的运营方式,公开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1454万余元,涉及人员653人。最终,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专家分析,该合作社以旗下拥有三家连锁机构为噱头,宣传“发放股金”分配收益,诱使许多想迅速致富的群众上当受骗。“农村投资渠道狭窄,农民缺少必要的金融风险意识,往往被合作社的高额回报和代办员的‘热心’推介所迷惑,再加上农民经济收入偏低,有的求利心切,往往把全部存款存入合作社,一旦无法收回,将极大地侵害其经济利益。”

省农业农村厅相关专家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社员制、封闭性的组织,不允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公开宣传吸收资金,不允许对外吸储放贷、高额揽储,也不允许以吸收资金为目的把与合作社没有业务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吸收为成员。广大群众尤其是农民朋友要进一步加强对非法集资的认知程度,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据介绍,我省对非法集资“下乡进村”态势保持高度关注,疏堵并举、打防并重,在日常监管、监测预警、宣传教育方面出重拳,积极防范化解涉农非法集资风险。 

擦亮双眼,远离非法集资

实践中,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归纳梳理了几十种非法集资手段,其中惯用的伎俩主要有以下十四种。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六)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假借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名非法吸收资金;

(十一)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十二)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

(十三)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

(十四)借助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不过,有数据显示,近年来,非法集资形式越来越多,花样层出不穷,其辨别难度也越来越大。在此,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相关专家推荐了“三看法”,可以很好地帮助广大读者朋友辨别真伪。

一看登记事项。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核实,了解企业是否超范围经营,办公场所是否一致,是否有经营异常或者违法情况,是否被吊销执照,还可以查看企业年报,了解经营情况。

二看业务资质。一般工商登记注册企业一律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法定金融业务。正规的金融机构或地方金融组织从事法定金融业务,除办理营业执照外,还需要到金融监管机构申请办理业务许可证或进行备案,其资质信息可以到监管机构网站上进行核实。

三看宣传内容。凡是对于高收益、低风险的宣传内容一定要多打几个问号、多方考察,对于在街头路边、商场超市发传单的,在网站、论坛大肆宣传的更要提高警惕,熟人介绍、专家推荐的也不要轻易相信。

最后,专家重点提醒,无论非法集资怎么变,大家都要记住一条: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天上不会掉馅饼,多大的利益就存在多大的风险,要坚决抵制高息诱惑,自觉远离非法集资。

农村大众报记者 张超整理